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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3號

原告
游林里娥即振達電器禮品行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告
源昇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勝東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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