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仁康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惠如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弘民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