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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康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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