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康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