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
- 上訴人
-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弘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7,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6,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