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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簡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陶亞琴陳婷玉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台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鄭佳良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弘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銘弘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請分別就下列事項為論述:㈠工程合約第9條中是否對於被上訴人關於新增工程之施作義務為明確之規範,該條款於本件訴訟中是否有適用之餘地;㈡又關於被上訴人前報請停工部分,上訴人是否同意,如有同意時,日數為何,又此部分是否得列入工期計算之;㈢對被上訴人請求已施作尚未請款金額各細項之意見。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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