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簡上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簡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公共運輸處
- 法定代理人
- 鄭佳良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弘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弘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請分別就下列事項為論述:㈠工程合約第9條中是否對於被上訴人關於新增工程之施作義務為明確之規範,該條款於本件訴訟中是否有適用之餘地;㈡又關於被上訴人前報請停工部分,上訴人是否同意,如有同意時,日數為何,又此部分是否得列入工期計算之;㈢對被上訴人請求已施作尚未請款金額各細項之意見。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陶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