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7號
- 抗告人
- 翊崴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7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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