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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李延榮、王姿元、黃嘉琦

  • 原告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法人証聲音樂有限公司法人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法人何繼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6號原   告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原   告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原   告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原   告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原   告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晉楷 葉一麟 李銘杰 上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江健彰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除原告李銘杰以外之其餘原告於採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如八大、年代、緯來),扣除節目音樂部分百分之五十後,為何剩餘百分之五十之分配比例以93年6月10日(即原 證十三)分配金額之比例為依據,而非以請求年度(92年、93 年)上開電視台全部廣告音樂總檔次與原告個人檔 次比例計算。 ㈡原告李銘杰於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為何係採單曲計算方式,而非採取與其他原告相同之計算方式。 三、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91年至93年12月31日收取之使用報酬如何分配予各會員(請詳細說明分配方式及計算方式),並提出各次分配之收入及各會員受分配之金額。 ㈡請提出使用報酬之分配方法全文(自91年迄今)。 ㈢請說明92年八大及93年八大、年代、緯來使用貴會廣告音樂會員音樂著作之總檔次及各會員之各別檔次。 ㈣請說明94年台視、中視、華視、民視、衛視、國家地理、三立、中天、八大、TVBS、TVBS-N、TVBS-G、緯來各電視台使用貴會會員之廣告音樂總檔次及各會員使用檔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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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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