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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6號

原告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原告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原告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原告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原告
何繼源
原告
周志華
原告
賴麗美
原告
章世和
原告
曾思銘
原告
賴晉楷
原告
葉一麟
原告
李銘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複代理人
江健彰
被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除原告李銘杰以外之其餘原告於採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如八大、年代、緯來),扣除節目音樂部分百分之五十後,為何剩餘百分之五十之分配比例以93年6月10日(即原證十三)分配金額之比例為依據,而非以請求年度(92年、93 年)上開電視台全部廣告音樂總檔次與原告個人檔次比例計算。

㈡原告李銘杰於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為何係採單曲計算方式,而非採取與其他原告相同之計算方式。

三、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91年至93年12月31日收取之使用報酬如何分配予各會員(請詳細說明分配方式及計算方式),並提出各次分配之收入及各會員受分配之金額。

㈡請提出使用報酬之分配方法全文(自91年迄今)。

㈢請說明92年八大及93年八大、年代、緯來使用貴會廣告音樂會員音樂著作之總檔次及各會員之各別檔次。

㈣請說明94年台視、中視、華視、民視、衛視、國家地理、三立、中天、八大、TVBS、TVBS-N、TVBS-G、緯來各電視台使用貴會會員之廣告音樂總檔次及各會員使用檔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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