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22號原 告 勝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育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