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22號原 告 勝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捌拾柒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叁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