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4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43號

原告
TPC Korea CO., Ltd.
法定代理人
Shin-Jeon.
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被告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見松
被告
Tri-Star .
法定代理人
Chen,Shu-.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Chen,Shu-Lun(陳淑倫)為被告Tri-Star MarineTransportation Inc.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Tri-Star Marine Transportation Inc.(以下稱Tri-Star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99年12月19日變更為Chen,Shu-Lun(陳淑倫),有董事就任同意書及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因Chen, Shu-Lun(陳淑倫)迄未為Tri-Star 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Tri-Star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