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43號
- 原告
- TPC Korea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Shin-Jeon.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瑋琳律師
- 被告
-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見松
- 被告
- Tri-Star .
- 法定代理人
- Chen,Shu-.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Chen,Shu-Lun(陳淑倫)為被告Tri-Star MarineTransportation Inc.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Tri-Star Marine Transportation Inc.(以下稱Tri-Star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99年12月19日變更為Chen,Shu-Lun(陳淑倫),有董事就任同意書及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因Chen, Shu-Lun(陳淑倫)迄未為Tri-Star 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Tri-Star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