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TPC Korea CO., Lt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43號原 告 TPC Korea CO., Ltd. 法定代理人 Shin-Jeon. 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被 告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見松 被 告 Tri-Star . 法定代理人 Chen,Shu-.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