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17號
- 原告
- 黃梅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嚴心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 被告
- 潘素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聲律師
- 被告
- 東洋歐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盛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應更正為「壹佰捌拾柒萬零貳佰零柒元」;第十六頁第六行、第七行「18,488元」應更正為「26,311元」、第六行至第八行「679,685 元」應更正為「687,508 元」;第十八頁倒數第二行「12,000元」應更正為「120,000 元」、「20,000元」應更正為「2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