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21號
- 上訴人
- 羅竑辰
- 法定代理人
- 羅煥隆
宋筠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1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21號
宋筠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1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