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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9號

原告
林育群
原告
吳誠珂
原告
姚瑞峰
原告
張明昌
原告
洪維志
原告
藍庭軍
原告
林信政
原告
蘇益志
原告
王世昌
原告
徐翊峰
原告
黃昱達
原告
陳惠君
原告
邱青宏
原告
謝東松
原告
涂居慶
原告
鄭東海
原告
蘇群恩
原告
韓亞倫
原告
林廷駿
原告
陳自智
原告
林哲宇
原告
潘淑娟
原告
洪章哲
原告
邱鴻勳
原告
蔡昌隆
原告
林原德
原告
吳建昇
原告
李宗翰
原告
吳念中
原告
王茜
原告
郭清淮
原告
王文智
原告
陳鑫銘
原告
黃鴻文
原告
黃敏政
原告
李玲玲
原告
薛寶煌
原告
追加原告 陳玉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頴祺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義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惠敏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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