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匡偉
- 被告詹淑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淑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有如附件所示之文件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一、聲請人99年1月至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 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近二年之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二、臚列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數額,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是否有與人同居住?若有則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 等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如何分攤?(請列明計算式)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收到本裁定之日期之後。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壽險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繳納保險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七、聲請人勾選最近五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聲請人所提供聯徵中心之信用報告聲請人曾擔任樺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鑽橋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飛機館模型玩具店天母店及統利企業社之負責人,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八、另依聲明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九十八年間有投資樺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投資金額及市值,並提出證明文件。(若已退股,則退股金為何?如何運用) 九、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僅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惟依其綜合用報告,每月信用卡消費金額多有逾其收入,且未積欠卡費,聲請人是否有隱瞞其他收入,或有其他還款來源? 十、說明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原因(含銀行,及其借款原因)。十一、具體之更生方案(預估每月可償還之總金額及經濟來源)。 十二、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買賣股票、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等行為而致入不敷出,則本件倘裁准更生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款,債務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債務人是否仍繼 續本件更生之聲請?(倘不繼續聲請,應以書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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