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相對人陳稱其資產總額現為新臺幣(下同)1,048,292,936 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本件應徵程序費用5000元。茲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