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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21號

聲請人
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

(一)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329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二)又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但財產狀況說明書內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他聲請應說明事項,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
      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
      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三)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
      類、金額及債權證明)。
(四)聲請人最近一年損益表。
(五)如有多數董事,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六)聲請人之公司、股東登記資料。
(七)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八)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金額?
(九)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
      該不動產市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有投資,應說明
      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十)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昱昕公司財產目錄所載內容以外之
      財產,應提出正確之財產目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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