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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21號聲 請 人 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參照破產法第1條、第57條、 第5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積欠廠商貨款。經核算聲請人共有債權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SEEDNET數 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林曉蘭、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中央健保局、帥合企業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瑋會計事務所11名,負債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329元。惟聲請人所餘資產部分,僅有現金194,500元,實已無法清償上述債務,爰依法為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雖有11位債權人且債權金額總計為4,830,329元;惟聲請人之現金及固定資產合計僅 餘194,500元。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故宣告破產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管理、變價及分配之所生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聲請人現金及固定資產合計僅餘194,500元,恐不足以支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且將使債權人可受償金額更形減少。又參酌破產法第148條 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其立法意旨在於破產財團如不足破產程序費用時,破產程序即無繼續實益,於本件情形,應認聲請人無宣告破產實益。綜上,考量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且所費不貲,而相對人已無足夠資產可供組成破產財團,無從支應破產程序費用,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宣告破產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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