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聲請本件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聲請人陳稱其資產總額現為新臺幣(下同)194,5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
㈡聲請人所有之銀行存款、預付所得稅、進項稅額證明。
㈢聲請人有無他債務人?如有,債務人姓名、債務金額證明。
㈣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㈤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