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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6號

聲請人
好過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聲請本件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聲請人陳稱其資產總額現為新臺幣(下同)194,5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

㈡聲請人所有之銀行存款、預付所得稅、進項稅額證明。

㈢聲請人有無他債務人?如有,債務人姓名、債務金額證明。

㈣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㈤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詩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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