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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4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
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二、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三、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金額?

五、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不動產市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六、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聲請人財產目錄所載內容以外之財產,應提出正確之財產目錄。

七、債權及債務明細表(含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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