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二、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三、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金額?
五、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不動產市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六、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聲請人財產目錄所載內容以外之財產,應提出正確之財產目錄。
七、債權及債務明細表(含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