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玉璿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文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數額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及第436 條之3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4 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收受第二審判決正本後,於100 年4 月28日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毋庸命其補正,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