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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陶亞琴黃柄縉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6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宣判年、月、日關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6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