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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陶亞琴賴錦華楊蕙芬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大安官邸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11號上 訴 人 大安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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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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