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11號上 訴 人 大安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