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智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 上訴人 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勁強 訴訟代理人 林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