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2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周祖民林怡伸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2號

上訴人
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智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上訴人
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勁強
訴訟代理人
林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