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抗 告 人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抗 告 人 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為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後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設有規定。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99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經本院裁定認其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而駁回上訴,然查本件乃發回更審案件,依上開規定,自毋庸再繳上訴費,是爰依法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