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洪純莉宣玉華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

抗告人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抗告人
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為駁

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後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設有規定。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99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認其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而駁回上訴,然查本件乃發回更審案件,依上開規定,自毋庸再繳上訴費,是爰依法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