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9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億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丙○○ 黃興寶即到你家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雷晨昀即譽興工程行 己○○ 相 對 人 鉅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九年司執字第一一一七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八年司執字第一一一七四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