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思微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相對人
-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聲字第340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二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甲類第四期無實體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之現金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3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現金需更換為公債,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