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秀男、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相 對 人 殷康美絨 林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前當事人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