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男
- 相對人
-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殷武義
- 相對人
- 殷康美絨
林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前當事人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