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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相對人
殷康美絨

       林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前當事人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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