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卯○○ 聲 請 人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羅翠慧律師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相 對 人 乙○○ 酉○○ 辛○○ 相 對 人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相 對 人 午○○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 對 人 丁○○ 丙 ○ 相 對 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天○○ 申○○ 相 對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前雖對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拆屋還地之訴,現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88號事件審理中。惟該案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4 小段9 、9-2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1 所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2 段80號地下1 至3 層之建物及地上圍牆、景觀設施拆除並回復原狀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業經本院調閱前述卷宗查核無誤,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訴訟,核無停止強制執行之法定原因,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