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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1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陶亞琴林麗真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相對人
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三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仟萬元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智裁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貳仟萬元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9年度存字第4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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