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1號聲 請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相 對 人 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三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仟萬元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智裁全字第2號假 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貳仟萬元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9年度存字第4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