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再審人 永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再審人與再審相對人展元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再審人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再審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