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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永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再審人 永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再審人與再審相對人展元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再審人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再審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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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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