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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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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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