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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