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號
- 原告
- 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