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扉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已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㈠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依最高法院民國83年7月12日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㈡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