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龍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該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當遭凍結予以解凍,並該帳號返還予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關於存款帳戶之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非請求被告返還存款,而係請求被告將該帳戶解凍(見本院99年7月1日訊問筆錄),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本院99年7月1日筆錄命繳交1萬6,500元,計算有誤,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