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陳美慧
- 原告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許源、李映生、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忠仁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九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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