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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告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許源、李映生、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忠仁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九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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