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2號
- 原告
-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佳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公開道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另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該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原告因被告不得於臺灣地區販售相關產品所可得利益之起訴時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