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甲○○ 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