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號
- 原告
- 甲○○
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號
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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