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立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調解書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遵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