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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4號

撤銷調解書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告
立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調解書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遵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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