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立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調解書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遵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