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楊蕙芬
- 法定代理人周逸文、繆德澤
- 原告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威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威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德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8,0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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