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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楊蕙芬
  •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繆德澤

  • 原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威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威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德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8,0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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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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