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9號
- 原告
- 臺北市體育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捌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玖佰肆拾貳萬肆仟叁佰柒拾元;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貳億伍仟壹佰肆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捌仟柒佰柒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柒拾壹萬肆仟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五項合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叁億柒仟柒佰玖拾伍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佰零叁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