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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1號

確認合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會星堂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合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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