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1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會星堂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合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