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四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亨達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賽華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阿蒙拉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原告書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亦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或聲請內容繳付裁判費,茲限具狀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或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書狀應載明被告亨達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賽華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阿蒙拉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書狀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陳明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 (三)應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之標準計算、繳納裁判費。(四)補正前開項目之書狀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