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劉紀翔律師 被 告 根源基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淑 被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被 告 正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玖仟壹佰捌拾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