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9號
- 原告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紀翔律師
- 被告
- 根源基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淑
- 被告
-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娜
- 被告
- 正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美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玖仟壹佰捌拾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