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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樺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叁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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