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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周祖民鄧德倩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號

原告
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UBWAY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饒桂綾律師

      謝依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

每月租金61,500元×59月又21日〈自民國98年6月22日起至103年

6月12日止〉=3,671,5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附帶請求違

約金,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肆佰叁

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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