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2號
- 原告
- 有機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建華
- 被告
- 購達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培宏
- 被告
- 搜主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為天
- 被告
- 新百陽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煌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