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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2號

確認投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告
有機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建華
被告
購達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培宏
被告
搜主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為天
被告
新百陽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煌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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