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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映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九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主張被告96年11月間積欠貨款112萬2137元,被告是否
    爭執?原告主張前開金額之計算依據何在?
二、被告抗辯退貨單號DZ000000000000、DZ000000000000短少35
    盒,原告有何意見,如否認之,有無相關證據可佐?
三、本院審訴卷第40頁映普報費明細究係何時發之生費用,如何
    能認為是被告停業所發生之費用?又原告主張被告停業之具
    體時間(何年何月何日)及相關證據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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