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慧秀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被 告 太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春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第十七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法定代理人蕭慧秀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五萬零九百三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兩造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訂立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約定由該公司委託被告提供位在新北市○○區○○○路○○○號「KHS功學社企業總部」各樓層所屬空調設備之保養管理服務,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續定新約,委託期間自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設備維護保養費用為總價含稅一百七十四萬零四百八十元,被告應依表訂整年度空調設備保養時程派遣具實務經驗及合格證照之技術人員履行所擬計畫,服務範圍含季保養、年度大保養及技術服務諮詢,被告於合約有效期間內負設備管理之責,應為安全維護之一切必要措施,如標的物內之財物及設施因被告工作人員之過失或可歸責於被告及其工作人員之事由致生破壞、傷亡之結果,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詎「功學社企業總部」大樓地下一樓之一00噸氣冷式熱泵空調主機HP1(下稱HP1主機)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壓縮機馬達燒毀,另一台三00噸TRANE螺旋式冰水空調主機CH2 KCHUW-21000 2機A-94033(下稱CH2主機)亦於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壓縮機馬達線圈燒毀。經委請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①HP1主機拆解後發現有大量水體滲入壓縮機,二十一支冷媒銅管內側表面凸起,起因於冷媒銅管外冰水凍結體積膨脹使銅管變形產生間隙,導致冰水自銅管間隙進入冷媒銅管,再經冷凍循環系統進入壓縮機,多次連續跳機再啟動主機之操作,致使馬達線圈過熱破壞線圈絕緣,導致馬達燒毀。而被告之保養維護紀錄並無有關水流開關、低壓開關、防凍開關等影響蒸發器結冰凍結、進水線圈絕緣、破壞燒毀之保護功能等調整測試紀錄,HP1主機發生跳機後復歸繼續使用或復歸無效通知被告工程師劉光庭,未紀錄故障發生及排除方式,此操作方式嚴重違反設備製造廠之設計保護程序,且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不夠完整、未紀錄水流開關、低壓開關及防凍開關數值,以致未能及時查出及防範故障之發生,被告有過失。 ②CH2主機拆解後發現馬達線圈燒毀並非壓縮機轉動機構故障引起,係電力系統不良或人為設計、操作不當造成,CH2主機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至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已有連續多次相同故障原因紀錄,CH2主機系統或本身安全保護運轉異常資訊已有紀錄顯示,被告卻未及時排除故障原因或告知業主電力供應品質不良需作改善,或告知中控控制時序不正確、操作錯誤所致,而一再多次連續再開機啟動操作動作方式處理,被告保養維護紀錄關於冷媒運轉特性數值與實際使用之冷媒(R-134a)不符,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不夠完整,被告如詳細紀錄比對該主機設備出廠時之合格測試報告上各項運轉數值,即可預防並抑制空調主機長時間在不正常條件下運轉而加速導致損壞故障,被告有過失。 3本件被告公司從事維護保養之人員劉光庭鑑定時自承只以文字敘述及打○ˇ,並未為數字檢測列入紀錄,亦即從未進行任何電流、電壓、壓力、溫度等核心保養數據檢測,自無紀錄、留存任何數據供維護保養之判讀、比對,未盡實際檢測及保養之責,且其未領有技師證照,僅領有從事室內裝配之低階丙級證照,甚且在他公司兼職,不符合約第四條之約定,有過失甚明,導致HP1主機、CH2主機壓縮機燒毀。 4該公司爰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存證信函解除與被告間契約,並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合約第九條第一項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HP1主機修復費用四十五萬零九百三十八元、CH2主機修復費用一百五十萬元,合計一百九十五萬零九百三十八元,並支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三)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本件HP1主機安裝承攬商鼎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群工程公司)保固期間至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保固期間前後被告公司人員劉光庭並未依職責向該公司或鼎群工程公司、主機製造商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祥冷凍機公司)回報故障異常狀況,放任異常狀況一再發生,且被告應有能力調整維修主機之故障或異常狀況,否則不應受該公司委託;被告所稱改善計畫均係於HP1主機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故障後始提出,且其中Ⅰ、Ⅱ、Ⅲ均為同一事實,實則地下一樓每日營運時間共十七時三十分,非全日營運,無增設鍋爐或主機之必要、冷卻水塔足供使用、九樓機房亦無增加通風必要,被告報價前後價差復過高,HP1主機自九十八年七月修復至今仍依既有設備模式運轉,從無冷熱不均或跳機故障異常發生;至原告之人員強制復歸係依被告之指示。又冰水器為HP1主機三大主要結構(壓縮機、冷凝器、冰水器)不可或缺之部分,缺一即無法啟動運作,亦未經特約排除,自屬被告應維護保養範圍,被告將之排除,長達二年時間毫無保養,聽任冰水器自行毀滅,自有過失。 2該公司電力系統並無不良,亦無隱匿更換電力系統開關情事,該公司每月委任專業廠商檢測高壓電,必要時停機檢測,故產生「RESET HAS OCCURRED PLATFORM WARNING NON -LATCHING (待機啟動)」代碼,非故障代碼;如CH2主機有跳機亦係因保險絲斷裂,並非T相接點熔損,更換負載斷路器電力系統RF機房之LBS,係於本件主機壓縮機燒毀後五個月,亦不致造成電壓不穩跳機,與壓縮機燒毀無涉,又CH2主機並無自動啟動功能,非自行重新啟動。 3兩造間維護保養合約第五條第三項明定被告應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及設備故障查修服務,自負有維修義務;王懷明、顏忠義、潘堅盛在被告公司為兼差工作,並非固定員工,且王懷明從未前往該公司從事維護保養工作。 4否認證人高銘輝之證述,高銘輝與被告勾結且重大失職,已經自該公司辭職。國立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鑑定報告(以下簡稱臺大鑑定報告)就HP1主機壓縮機燒燬之鑑定結果,須長期間才會形成冰水器水凍結、漲破銅管,且有反覆跳機、復歸情事,被告二年餘負責維護保養,竟未發現、提早告知、修復異常情形,未檢測保養空調主機主要結構之一冰水器,復從未檢測、紀錄水流開關、低壓開關、防凍開關之數值,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就CH2主機壓縮機燒燬之鑑定結果,並不正確,此由CH2主機附屬設備(循環水泵、冷卻水塔、冷卻水泵)均無損壞、CH1主機接續運轉亦未發生燒燬情形可知,實則CH2主機內部設有欠相自動保護裝置,感應電壓異常、欠相即無法啟動,自不致引進大電流造成主機燒燬,因臺大鑑定報告設定條件(即CH1主機與CH2主機不會同時運作)錯誤,CH1主機於CH2主機燒燬後接續啟動以維護大樓適當冷度,而LBS之T相接點損壞部位為塑膠材質,不影響供電導電功能,無造成電壓不穩一再跳機、停電之可能,既非該事由造成CH2主機壓縮機燒燬,該壓縮機燒燬自係因「CH2主機之 Y-Δ啟動器中一個MC接點接觸不良先燒傷,導致迴路欠相、欠壓,最終導致壓縮機燒燬」,而被告依兩造間維護保養契約第十九條約定,運轉電流、供電電壓、進出水壓力及溫度等核心保養數據均應實際測量並紀錄,以為前後比對、參考依據,俾便查出應予維護所在、避免機器損壞,被告竟未檢查CH2主機之 Y-Δ啟動器中一個MC接點,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四)證據:提出(原證一)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估價單、附件設備管理基準書、保養計畫表、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原證二、三)鑑定報告書、(原證四)96.12.15、97.03.02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原證五)報價單、(原證六)統一發票、保固切結書、(原證七)報價單、(原證八)統一發票、(原證九)估價單、(原證十)函文、(原證十一)工程連絡單、(原證十二)說明圖、相片、(原證十三)證明書、報價單、保固切結書、(原證十四)估價單、(原證十五)空調設備設計工程報告、(原證十六)模組更換說明書、(原證十七)停電通知、(原證十八)96.04.07、96.04.08、96.05.05、96.05.06、96.05.12、96.05.13、96.05.19、97.04.05、97.04.06、97.04.12、97.04.13、97.04.19、97.04.20、97.05.17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設備保養紀錄表、(原證二一)試車記錄表、(原證二二)主要結構說明書、(原證二三)試驗報告、(原證二五)估價單、(原證二六)設計圖、相片、(原證二七)冰水主機操作報告、能源報告表、(原證二八)循環水泵承載上限表。 二、被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1兩造分別於九十五年七月七日、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訂立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契約期間分別為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至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保養費用為一百七十四萬零四百八十元,HP1主機及CH2主機均為保養標的,HP1主機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因壓縮機燒毀故障,CH2主機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亦因壓縮機燒毀故障,然: ①HP1主機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驗收後不到一個月(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該公司開始保養前即不斷因「壓縮機低壓警報」、「跳機」、「保護開關跳機」等原因故障連連,而造成跳機原因為熱泵負載不平均等原因所致,該公司於九十六年一至三月、九十七年二月、三月間多次提出改善計畫,建議原告Ⅰ改善鍋爐系統、Ⅱ增設備載主機、Ⅲ重新評估需求量、Ⅳ因冷卻水塔補水不足直接補水、Ⅴ九樓機房主機散熱不良,更改位置或開設百葉窗增加通風等,並提出估價單,但除冷卻水塔直接補水外,均未獲原告採納,原告既不同意改善,復為全日營運需要由大樓機電人員自行直接復歸使用,僅於復歸無效時方通知該公司人員前往處理,且於故障發生時怠於通知製造商國祥冷凍機公司、安裝承攬商鼎群工程公司,終致壓縮機馬達燒毀,該公司並無過失。況銅管管變形導致冰水流入壓縮機之冰水器並非該公司保養範圍,該公司保養範圍依兩造間合約第十九條第一項、附件設備管理基準書第一頁之約定,限於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所載,為檢視油溫、油量、冷媒量等工作,而HP1主機之水流開關、低壓開關、防凍開關等均無損壞,該公司已依約履行保養義務,原告應舉證證明該公司有未依約履行及與壓縮機燒毀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②CH2主機依原告所提鑑定報告所載,壓縮機燒毀可能原因有三,電力系統不良(電壓過高或壓降過低)、人為設計不當(供電電源設計不當)、人為操作保養不當,但CH2主機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驗收後,同年七月十一日即經常發生「RESET HAS OCCURRED PLATFORM WARNING NON-LATCHING(重新設定已發生)」之故障代碼,亦即機器自行重新啟動,應係電壓供應不穩定所致,該公司業於九十六年間通知原告,要求檢視電力系統或通知製造商、承包商檢查,實則電力系統中RF機房之LBS(LOAD BREAKSWITCH,高壓負載開關、負載啟斷開關,俗稱閘刀開關)因T相接點熔損,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更換,此方為CH2主機電壓不穩定跳機之主因,至CH2主機重新啟動乃因該主機有自動啟動功能,並非該公司派員重行啟動,保養維護紀錄關於冷媒運轉特性數值與實際使用之冷媒不符,亦僅為筆誤,原告亦未證明與壓縮機燒毀有何因果關係;原告自行送鑑定之機構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長蔡火旺為本件主機承攬商鼎群工程公司負責人之兄弟,鼎群工程並有利害關係,難期公允,該公司履行契約並無過失致CH2主機壓縮機燒毀。 2該公司除聘任有王懷明技師外,派遣至原告公司執行保養合約之技術士顏忠義、潘堅盛均為乙級技術士,劉光庭為丙級技術士,劉光庭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畢業,領有臺北市勞工局冷凍空調職訓結訓證書,非不具備合格證照之技術人員;況縱認該公司違反合約第四條之約定,原告仍應舉證證明與壓縮機燒毀間之因果關係。 3該公司依約僅有保養義務,並無維修義務,亦無向國祥冷凍機公司、鼎群工程回報異常狀況之義務,而維修未經原告同意,故該公司並無契約義務之違反。至保養測試所得數值,依工作內容表之設計僅於獲悉數值後勾選「是」、「否」,無庸記載數值。 4臺大鑑定報告①關於HP1主機壓縮機燒燬之鑑定結果,係因原先設計不良導致跳機頻繁,原告跳機後又為營運需要長期逕行復歸,不斷重複跳機、復歸操作所致,原告於該主機燒燬後採納該公司建議增設熱水鍋爐,已無相同情事發生,自與該公司之保養無涉;②關於CH2主機壓縮機燒燬之鑑定結果為LBS之電力熔絲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並引起過熱而燒傷,導致供電不良跳機,卻因自動復歸而重新啟動,最終導致壓縮機燒燬,LBS不在該公司保養範圍內,自與該公司之保養無涉。至循環水泵、冷卻水塔、冷卻水泵未燒燬,可能係LBS之電力熔絲未燒斷、未使供電異常致該等設備燒毀承載上限,不能以此推論鑑定結果不正確,況原告於九十七年十二月間更換LBS開關,更換前CH1主機已有多次重新設定、電壓過低、缺相、重新啟動、供電中斷情事,故CH1主機僅係於壓縮機燒燬前更換LBS開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證據:提出(被證一)空調主機跳機及故障紀錄、(被證二)估價單、(被證三)電子郵件列印、(被證四)代碼表、(被證五)電力系統供應簡圖、(被證六)蘆洲郵局第四七九、四八一號存證信函、被告律師函、被告函、蘆洲郵局第二三七號存證信函、(被證七)冷氣設計圖、(被證八)名片、(被證九)95.07.25、96.03.30、96.12.20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被證十至十三)技師證書、技術士證、(被證十四)96.06.20、96.12.20、97.07.23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被證十五、十六)學士學位證書、結訓證書、勞保查詢單、(被證十七、十八)相片、(被證十九)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被證二十)網頁列印,並聲請鑑定本件空調主機故障原因,及訊問證人高銘輝。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估價單、附件設備管理基準書、保養計畫表、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鑑定報告書、96.12.15、97.03.02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報價單、統一發票、保固切結書、報價單、估價單、函文、工程連絡單、說明圖、相片、證明書、報價單、保固切結書、空調設備設計工程報告、模組更換說明書、停電通知、96.04.07、96.04.08、96.05.05、96.05.06、96.05.12、96.05.13、96.05.19、97.04.05、97.04.06、97.04.12、97.04.13、97.04.19、97.04.20、97.05.17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設備保養紀錄表、試車記錄表、主要結構說明書、試驗報告、設計圖、相片、冰水主機操作報告、能源報告表、循環水泵承載上限表為證,上開證據之真正,除試驗報告外,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但原告之請求均為被告否認。 被告所辯亦據提出空調主機跳機及故障紀錄、估價單、電子郵件列印、代碼表、電力系統供應簡圖、蘆洲郵局第四七九、四八一號存證信函、被告律師函、被告函、蘆洲郵局第二三七號存證信函、冷氣設計圖、名片、95.07.25、96.03.30、96.12.20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技師證書、技術士證、96.06.20、96.12.20、97.07.23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學士學位證書、結訓證書、勞保查詢單、相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網頁列印,並引用臺大鑑定報告及證人高銘輝之證述為憑,該等證據之真正,除(被證二)估價單及證人高銘輝證述外,並為原告所不爭,亦堪信為真,但被告所辯均為原告否認。 四、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1兩造自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訂立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約定由原告委託被告提供位在新北市○○區○○○路○○○號「KHS功學社企業總部」各樓層所屬空調設備之保養管理服務,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續定新約,委託期間自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設備維護保養費用為總價含稅一百七十四萬零四百八十元,被告應依表訂整年度空調設備保養時程派遣具實務經驗及合格證照之技術人員履行所擬計畫,服務範圍含季保養、年度大保養及技術服務諮詢,被告於合約有效期間內負設備管理之責,應為安全維護之一切必要措施,如標的物內之財物及設施因被告工作人員之過失或可歸責於被告及其工作人員之事由致生破壞、傷亡之結果,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見原證一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估價單、附件設備管理基準書、保養計畫表、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 2「功學社企業總部」大樓地下一樓之HP1空調主機即一00噸氣冷式熱泵空調主機HP1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壓縮機馬達燒毀。 「功學社企業總部」大樓十四樓之CH2空調主機即三00噸TRANE螺旋式冰水空調主機CH2 KCHUW-210002機 A-94033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壓縮機馬達線圈燒毀。 (二)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共一百九十五萬零九百三十八元(含HP1主機修復費用四十五萬零九百三十八元、CH2主機修復費用一百五十萬元),無非以①被告就HP1主機履行維護保養合約未維護保養冰水器,未進行任何電流、電壓、壓力、溫度等核心保養數據檢測,未紀錄水流開關、低壓開關及防凍開關數值,未留存任何數據供維護保養之判讀、比對,未向其或鼎群工程公司、國祥冷凍機公司回報故障異常狀況,發生跳機後逕行復歸繼續使用、未紀錄故障發生及排除方式,②被告就CH2主機履行維護保養合約未進行任何電流、電壓、壓力、溫度等核心保養數據檢測,未留存任何數據供維護保養之判讀、比對,未及時排除故障原因或告知其電力供應品質不良需作改善或中控控制時序不正確、操作錯誤,而一再多次連續再開機啟動方式處理,③從事維護保養之人員劉光庭未領有技師證照,僅領有從事室內裝配之低階丙級證照,與約定不符,致HP1主機、CH2主機壓縮機接連燒燬,支出修繕費用共一百九十五萬零九百三十八元為論據。經查: 1兩造間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合約附件一設備管理基準書固載明被告應維護保養之設備為「冰水主機、冷卻水塔、預冷空調箱」,維護重點就冰水主機包括「供電電壓紀錄、進出水壓力紀錄、進出水溫度紀錄」,就冷卻水塔包括「供電電壓紀錄、負載電流紀錄、冷卻水壓力紀錄、冷卻水溫度紀錄」,就預冷空調箱包括「供電電壓紀錄、負載電流紀錄、進出水壓力紀錄、進出水溫度紀錄」(見卷㈠第十一至十三頁),惟合約附件即被告履行契約應填載之「季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或「年度大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表單設計之初就「主機馬達三相電流電壓測量及紀錄」、「油溫、油量及冷媒量之檢視及記錄」、「冷卻水塔電流電壓測量記錄」、「循環水泵運轉電流、電壓調整測試記錄」、「主機電流電壓測量記錄」、「冷卻水泵、冰水泵運轉電流、電壓測試記錄」等欄位,與其他工作內容欄位相同,均係由被告於工作完畢後在「是」或「否」欄位勾選或圈註,此觀(卷㈠第十五至十八頁)空白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下方註記即明,是被告未記錄各次保養檢測所得數值一節,兩造締約之初原告即已知悉,被告於二年餘期間並已多次交付未記錄檢測數值、僅勾選圈註「是、否」之工作內容表,有(原證四)96.12.15、97.03.02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原證十八)96.04.07、96.04.08、96.05.05、96.05.06、96.05.12、96.05.13、96.05.19、97.04.05、97.04.06、97.04.12、97.04.13、97.04.19、97.04.20、97.05.17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被證九)95.07.25、96.03.30、96.12.20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被證十四)96.06.20、96.12.20、97.07.23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可稽,自不能僅以被告未記錄各次保養檢測所得數值,遽指被告未履行維護保養合約、未進行任何電流、電壓、壓力、溫度等核心保養數據檢測,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HP1主機或CH2主機壓縮機燒燬與被告未在工作內容表上記錄各次保養檢測數值間之相當因果關係。 2實則HP1主機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壓縮機燒燬故障原因,經本院囑託臺大機械工程學系鑑定結果為: HP1主機使用R-134a冷媒,冰水器為殼管滿液式,殼管滿液式熱交換器主要利用單或雙冷媒迴路設計,應用沸騰熱傳原理,將液態冷媒充滿整個熱交換器,將蒸發管完全浸在液態冷媒中,透過熱交換過程,將管側內流動冰水之熱量帶走,HP1主機系統提供三種功能操作模式(單熱模式、單冷模式、冷熱模式),系統配置二顆膨脹閥,必有膨脹閥經共用,而共用之膨脹閥於不同操作模式下運轉時,可能因規格太小導致冷媒流量不足。系統異常可能原因如下:①殼管滿液式熱交換器若液氣分離空間不夠,可能造成氣態與液態冷媒分離不完全,導致大量液態冷媒進入壓縮機形成液壓縮,最終導致壓縮機燒燬;②進入冰水器之冷凍油因與冷媒混合,隨冷媒流動離開壓縮機,無法隨氣態冷媒直接返回壓縮機,導致壓縮機因失油而燒燬;③冷凍油密度低於冷媒,欲使冷媒達沸騰效果,必須在非常低之壓力下才會使冷媒變成氣態,可能造成低壓壓力過低,進入冰水器之冷媒溫度可能低於攝氏 -15℃,低壓壓力過低可能使冰水器內流體(如:水)溫度低於安全保護裝置之下限值,系統安全保護裝置(防凍開關)將因感測水溫低於設定值而為保護壓縮機自動產生所謂「跳機」即主機停機動作,發生跳機後,使用者旋即復歸重新啟動系統,系統自然再發生跳機,如此連續重複跳機、復歸再啟動操作,導致冰水器在冷媒入口處之水結成冰、變成凍結狀態,並持續增加結冰量,固態的冰不斷在管外向內擠壓冷媒銅管使其凹陷變形、最終破裂,令冰水器中液態水流入壓縮機終至壓縮機燒燬。本件冰水器受損之兩項特徵①銅管損壞部位係位在冷媒入口處,銅管損壞形態係受管外之力內向收縮變形致破裂,為故障原因係前述第③點之合乎物理原理有力證據(參見卷㈡鑑定報告鑑定會勘結果第㈠點及附件一鑑定報告書第五至九頁)。 3CH2主機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壓縮機燒燬故障原因經本院囑託臺大機械工程學系鑑定結果為: CH2主機異常原因主要屬於供應電力品質不良,CH2迴路NFB 3P-600AF-600AT及主斷路器NFB 3P-1200AF-1200AT跳脫,CH2迴路之 Y-Δ啟動器中之MC(電磁接觸器)接點燒傷,高壓側安裝一負載開關(LBS)熔絲座其中一相(T相)有燒傷現象,但高壓電力熔絲未熔斷,LBS之安全機制未發生作動。壓縮機燒燬可能原因如下:①CH2主機之 Y-Δ啟動器中一個MC接點接觸不良先燒傷,導致迴路欠相、欠壓,最終導致壓縮機燒燬;②CH2主機迴路中先發生欠相、欠壓導致CH2主機之 Y-Δ啟動器中一個MC接點燒傷及壓縮機燒燬。經計算比較結果,LBS之電力熔絲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並引起過熱而燒傷,熔絲燒傷使CH2主機壓縮啟動時電源為欠相、欠壓之異常條件,前述電源異常條件將無法依 Y-Δ啟動方式順利啟動,成為直接啟動並引入大電流,此電流無法使LBS電力熔絲燒斷,但足以讓CH2迴路之NFB 3P-600AF-600AT 及主斷路器NFB 3P-1200AF-1200AT跳脫及CH2迴路之Y-Δ啟動器中之MC接點燒傷,此主機有自動復歸設計,於電腦偵測正常時自動復歸運轉,最終導致壓縮機燒燬。大樓RF機房LBS之T相接點燒傷有可能為造成空調迴路電源欠相、欠壓異常等情形(參見卷㈡鑑定報告第㈡點及卷㈡附件一鑑定報告書第十、十五、十八、十九頁)。4是HP1主機壓縮機燒燬係因該主機長時間運作(每日運轉時間至少十七時三十分),運轉所需極低壓狀態下冰水器內水結冰,系統安全保護裝置(防凍開關)感測水溫低於設定值,為保護壓縮機自動「跳機」停止主機之運轉,但旋即復歸重新啟動主機,長時間反覆,致冷媒入口處之結冰量累積,擠壓冷媒銅管至破裂,令冰水器中液態水流入壓縮機所致。 ①而HP1主機之冰水器係封閉式系統,非經拆解壓縮機(蒸發器兩側端板),無法觀察得知冰水器冷媒入口處外側結冰及冷媒銅管遭擠壓變形現象,此觀(卷㈠第二一、三三、三四頁)現場勘驗記錄、相片即明,是被告僅能於執行定期保養維護工作或應召到場檢修時,檢測「當時」高溫、溫度、防凍、過載、過電流等保護開關及高壓、低壓、油壓、壓力等保護迴路之動作,已難藉由保養工作察覺或防止HP1主機長時間運轉下冰水器冷媒入口處外側結冰及冷媒銅管遭擠壓變形。 ②且HP1主機跳機停止運轉後,係原告為地下一樓健身房提供空調及熱水營運需要,要求被告指導如何自行復歸重新啟動,而由原告派員自行重新啟動,僅於復歸無效時方通知被告(劉光庭),被告甚且曾數度提示原告應待排除故障再行復歸啟動,否則有燒燬疑慮等語,此經證人高銘輝到庭證述翔實(見卷㈠第三00頁筆錄),就原告自行派員復歸重新啟動,僅於復歸無效時方通知被告一節,並與原告所提之鑑定報告附件七(卷㈠第三五至三九頁)跳機及故障記錄表所示一致。高銘輝在原告公司任總務職十二餘年(八十五年八月間至九十八年一月間),後雖離職至他公司任職,但與兩造並無任何宿怨嫌隙或故舊交誼,本件訴訟結果於其亦無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利害關係,衡情高銘輝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為虛偽不實陳述之可能或必要;原告於高銘輝到庭證述後,方以兩造首次訂立維護保養契約時,被告公司甫成立為由,指高銘輝與被告勾結、證述偏頗不實云云,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且原告捨該等空調設備之安裝承攬商鼎群工程公司而與被告訂立維護保養契約,係原告自身權衡損益後之決定,原告如認保養廠商成立時間為訂立維護保養契約之重要考量點,由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網站即可輕易查知,豈有締約前對該點從不聞問,歷經四年餘,方於訴訟中據以指負責收取被告報價單之員工與被告勾結之理?又高銘輝九十九年七月間到庭證述時,距其自原告公司離職已逾一年半,原告於高銘輝到庭證述前亦從未表示與高銘輝有何糾紛或質疑高銘輝與被告間關係,故原告僅係因高銘輝之證述不利於其,而指高銘輝勾串偏頗被告甚明,應認高銘輝之證述客觀可採。則HP1主機因長時間運轉產生極低壓致冰水器內水結冰、系統安全保護裝置(防凍開關)作動停止主機運轉後,係原告不顧被告之提示旋即自行復歸重新啟動主機,堪以認定,亦與被告履行維護保養合約無涉。 ③原告另指被告未向其或鼎群工程公司、國祥冷凍機公司回報故障異常狀況一節,亦無可採,遍觀兩造間維護保養契約並無隻字關於被告應就空調主機故障情節通知鼎群工程公司、國祥冷凍機公司之約定,而HP1主機跳機頻仍,為原告所明知,原告甚且不願通知並待被告派員到場檢修而自行派員復歸重新啟動,前已述及,焉得反指被告未回報故障異常狀況? 5CH2主機壓縮機燒燬則係因大樓高壓側一負載開關(LBS)熔絲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引起過熱而燒傷,使CH2主機壓縮啟動時電源為欠相、欠壓之異常條件,主機無法依 Y-Δ啟動方式順利啟動,直接啟動並引入大電流,使CH2迴路之NFB 3P-600AF-600AT及主斷路器 NFB 3P-1200AF-1200AT跳脫及CH2迴路之Y-Δ啟動器中之MC接點燒傷,此主機有自動復歸設計,於電腦偵測正常時自動復歸運轉,最終導致壓縮機燒燬。 ①大樓高壓側負載開關(LBS)非被告安裝,亦非屬被告維護、保養範圍,而此主機有自動復歸設計,於電腦偵測正常時即自動復歸運轉,並非由被告操作復歸運轉,自難認CH2主機壓縮機燒燬與被告履行維護保養合約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②原告雖指臺大鑑定報告就CH2主機壓縮機燒燬原因關於「CH1及CH2兩主機是輪流使用,亦即CH1及CH2兩者是不會同時運作」前提條件錯誤,導致鑑定結果錯誤,由CH2主機附屬設備(循環水泵、冷卻水塔、冷卻水泵)均無損壞、CH1主機接續運轉亦未發生燒燬情形可知,大樓電力系統LBS之T相接點損壞部位為塑膠材質,不影響供電導電功能,無造成電壓不穩一再跳機、停電之可能,且CH2主機內部設有欠相自動保護裝置,感應電壓異常、欠相即無法啟動,不致引進大電流造成主機燒燬等語,惟: Ⅰ原告迭次自承CH1主機係於CH2主機壓縮機燒燬後接續啟動(見卷㈡第一四三、一七六、二0二、二0四頁書狀),自與「CH1及CH2兩主機是輪流使用、CH1及CH2兩者是不會同時運作」前提條件相符。 Ⅱ而CH2主機附屬設備(循環水泵、冷卻水塔、冷卻水泵)未損壞、CH1主機未發生燒燬情節,尚不足以反推論大樓高壓側負載開關(LBS)熔絲無「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過熱而燒傷,使CH2主機壓縮啟動時電源為欠相、欠壓之異常條件」情事,蓋並無證據足認CH2主機壓縮機因上述原因燒燬時,循環水泵、冷卻水塔、冷卻水泵等附屬設備亦必然燒燬,或CH1主機於相同條件下(大樓高壓側一負載開關熔絲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過熱燒傷,使主機壓縮啟動時電源為欠相、欠壓之異常條件)壓縮機將於何時燒燬,況CH1主機於原告企業總部大樓RF機房之LBS開關於九十七年十二月間更換前,亦有多次重新設定、電壓過低、缺相、重新啟動、供電中斷情事,有(被證十八)相片可按,如非大樓電力系統供電不穩定,何以CH1主機亦發生相同之異常情狀?足見臺大鑑定報告認CH2主機壓縮機燒燬係因大樓高壓側一負載開關(LBS)熔絲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引起過熱而燒傷,使CH2主機壓縮啟動時電源為欠相、欠壓之異常條件,而非「CH2主機之Y-Δ啟動器中一個MC接點接觸不良先燒 傷導致迴路欠相、欠壓」,並無錯誤。 ⅢLBS之T相接點損壞部位固為塑膠材質,屬安全裝置,作用為斷路器打開時阻絕外部空間導電(消弧),不影響導電功能(參見卷㈠第二四八頁勇帥電氣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覆函),但該塑膠材質之安全裝置發生熔損(燒傷),起因為大樓高壓側負載開關(LBS)熔絲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引起過熱,否則正常情狀下該安全裝置應不致於發生熔損,原告徒以發生熔損部位為塑膠材質之負載開關安全裝置,推論大樓高壓側電力供應無不穩定情事,亦無可採。 Ⅳ至CH2主機內部固設有欠相自動保護裝置,但CH2主機壓縮機燒燬之原因,無論為原告主張之「CH2主機之Y-Δ 啟動器中一個MC接點接觸不良先燒傷,導致迴路欠相、欠壓」,或臺大鑑定報告所採認之「CH2主機迴路中先發生欠相、欠壓」,均係產生主機無法依 Y-Δ啟動方式順利啟動而成為直接啟動、引入大電流,使CH2部分迴路跳脫及 Y-Δ啟動器中之MC接點燒傷,最終導致壓縮機燒燬之結果,易言之,CH2主機內部之欠相自動保護裝置顯不足以發生主機無法啟動、保護壓縮機不致燒燬之效果,自不能據以指臺大鑑定報告結論有誤。 6兩造間維護保養合約第四條約定:「乙方(即被告)應依表訂之整年度空調設備保養時程,針對本大樓空調設備派遣具實務經驗及合格證照之技術人員履行所擬計畫‧‧‧」,有(原證一)合約在卷可考。 ①本件被告派遣至原告企業總部大樓履行兩造間維護保養契約者,除劉光庭外,尚有潘堅盛、顏忠義二人,此亦經證人高銘輝證述詳明(見卷㈠第三00頁筆錄),且有(被證十四)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可佐,又潘堅盛、顏忠義於九十六、九十七年間曾向被告支領勞務對價,並有(被證十九)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憑;其中劉光庭領有室內配線職類之丙級技術士證照,潘堅盛、顏忠義二人則均領有冷凍空調裝修職類之乙級技術士證照,此亦有(被證十一至十三)執照影本可參,是亦難遽認被告未依約履行。 ②又縱認劉光庭僅領有室內配線丙級技術士證照,並非冷凍空調設備相關合格證照,與前開約定不符,本件HP1主機壓縮機燒燬既係因該主機長時間運作產生極低壓狀態,冰水器內水結冰,系統安全保護裝置(防凍開關)作動自動「跳機」停止主機之運轉,但旋經原告自行派員復歸重新啟動主機,長時間反覆,致結冰量累積擠壓冷媒銅管至破裂,令冰水器中液態水流入壓縮機所致,冰水器復為封閉式,冷媒銅管外側結冰或變形非被告所能察見,CH2主機壓縮機燒燬則係因非由被告安裝及維護保養之大樓高壓側一負載開關(LBS)熔絲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引起過熱而燒傷,使CH2主機壓縮啟動時電源為欠相、欠壓之異常條件,主機直接啟動並引入大電流,使部分迴路跳脫及Y-Δ啟動器中之MC接點燒傷,反覆自動復歸啟動 所致,此經本院審認如前,亦與被告之不完全履行(即派遣至原告企業總部大樓執行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工作之劉光庭不具合格證照)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仍不得就主機壓縮機燒燬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請求被告賠償。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兩造間維護保養合約並未約定被告應於保養維護項目及工作內容表上記錄各次保養檢測所得數值,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未依兩造間維護保養合約履行,且本件原告企業總部大樓HP1空調主機壓縮機燒燬,係因主機長時間運作產生極低壓致冰水器內水結冰,系統安全保護裝置(防凍開關)作動自動停止主機之運轉,但旋經原告自行派員復歸重新啟動,長時間反覆致結冰量累積擠壓冷媒銅管至破裂,令冰水器中液態水流入壓縮機所致,冰水器之冷媒銅管外側結冰或變形復非被告所能察見,CH2空調主機壓縮機燒燬則係因非由被告安裝及維護保養之大樓高壓側一負載開關(LBS)熔絲未裝妥造成接觸不良引起過熱而燒傷,使CH2主機壓縮啟動時電源為欠相、欠壓之異常條件,主機直接啟動並引入大電流,使部分迴路跳脫及 Y-Δ啟動器中之MC接點燒傷,反覆自動復歸啟動所致,亦無證據足認空調主機壓縮機燒燬與被告履行維護保養合約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一HP1主機修復費用四十五萬零九百三十八元、CH2主機修復費用一百五十萬元,合計一百九十五萬零九百三十八元,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