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3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訴字第125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1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