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8號
- 原告
- 丑○○
- 被告
- 壬○○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盛律師
- 被告
- 己○○
丙○○
子○○
甲○○
丁○○
戊○○
庚○○
辛○○
乙○○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壹佰貳拾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零貳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實體事項第一點及第四點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1,209,8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29,89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