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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61號

上訴人
為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思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第13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零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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