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61號
- 上訴人
- 為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思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第13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零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